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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刘瑾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6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毕**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赵**、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刘瑾东,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赵**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赵**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毕**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此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的损失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顺次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比例为70%,超出部分由被告赵**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赵**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故赵**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毕**各项损失人民币128083.7元;
  二、驳回原告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2元,减半收取计2766元,由原告毕**负担1510元,被告赵**负担1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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