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瑾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8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屏山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8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首先,屏山街道办事处与铭某公司均认可双方实际存在本案大弥拖饮水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屏山街道办事处为发包方,铭某公司为承包方。其次,铭某公司也进行了实际的施工,该工程通过了屏山街道办事处和屏山水务站的竣工验收,并且经结算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为726291.74元,故屏山街道办事处应向铭某公司支付工程款726291.74元。屏山街道办事处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最后,2017年7月,屏山水务站确认应付铭某公司本案工程款726291.74元,已支付20万元,还欠付526291.74元,屏山街道办事处也在该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现屏山街道办事处主张已向铭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5万元,应付扣减,但其提交的付款凭证均形成于2017年7月之前,且屏山街道办事处与铭某公司还存在其他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故对屏山街道办事处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屏山街道办事处尚欠铭某公司工程款726291.74元。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2元,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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