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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森某有限公司、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发布者:刘瑾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7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与被告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1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建立的系加工承揽关系,其将一定数量的木材料原交给被上诉人进行加工,并就此支付一定加工承揽费用。经审查,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完成的加工承揽的数量、加工承揽报酬的计算方式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加工承揽进行结算,其主张不能成立。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属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而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长,是否连续工作都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安排的范围,不因此排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一审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20年4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昆明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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