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效婚姻有哪些?
无效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如下几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后该婚姻继续有效。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认为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法院在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以下几类:1、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申请;2、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导致婚姻无效的,由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近亲属申请;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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