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独生子女,丈夫刘先生也是独生子女,双方婚前约定生育两个孩子,第一个孩子跟刘先生姓,第二个孩子跟陈女士姓,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起名刘甲,生育孩子后双方产生矛盾导致离婚,陈女士取得刘甲的抚养权,陈女士单独抚养刘甲的过程中,刘先生一直拖延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孩子。陈女士心生怨气,想要给刘甲改姓,改为陈甲。以报复刘先生不负责任。
陈女士的愿望能够实现吗?
第一:在刘甲未成年之前(满十八周岁前),陈女士要变更孩子的姓,需要刘先生的同意,如刘先生不同意改姓,那公安机关会拒绝受理陈女士的改姓申请;
第二:如陈女士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或者伪造刘先生的同意书,取得刘甲的姓名变更,刘先生知情后有权要求恢复刘甲的原名,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第三:刘甲成年后,刘甲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改姓,刘甲变更姓名也不是随意变更,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情况下,刘甲可以改姓的范围是: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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