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争取中亲情陪伴的重要性
案例:女方和男方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2016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6年双方离婚后,女方将婚生子寄养在男方的叔叔家至2019年,女方在外地经营生意赚钱,后男方主张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认为经济条件不是决定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决定因素,父母亲情对未成年人而言是同等重要的,子女与父母之间亲密关系将对孩子的一生造成深远的影响。虽然女方经济条件比男方优越,但长期将孩子寄养在他人家中,并未意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直接陪伴的重要性,对孩子亲情陪伴及心理守护上存在明显的缺失,男方有亲自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法院判决婚生子变更由男方扶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关于第(四)点,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条是兜底条款,在确认子女抚养权时,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足够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其次应当考虑的是抚养者能否提供让子女心理得以健康成长的安全环境和关爱。未成年人在正常的成长过程中,物质条件并非最重要的,在物质条件能够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后,未成年人对关爱的情绪需求远远超过对物质条件的需求。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亲生父母的心理需求,在成长过程中对父母关爱的情感需求非常重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抚养子女的条件除了经济方面的硬件外,更需要关注亲情陪伴及抚育理念因素。离异家庭的孩子,父母亲情缺位的可能性更高,在大多数抚养纠纷中。父母更关注的是双方能够提供给孩子的经济条件,并以此作为争取抚养权的重要砝码,同时极力寻找对方对孩子的不好,忽略了己方对孩子心理健康的责任和作用。在双方当事人都具备基本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除了经济物质条件的优越之外,更应当考虑对孩子心理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直接亲情陪伴是十分重要的,除了给予孩子好的物质条件,重视亲情陪伴以及孩子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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