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的补偿原则
一方婚前个人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归还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计算方式是以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计算增值部分,不动产升值率的计算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加上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它费用。
案情简介,2004年李某购房首付支付8万元,贷款10万元,契税1万元,2008年李某与张某结婚,房屋升值为41万元,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2012年双方诉讼离婚时房屋价值为90万元。
在该案中首先计算诉讼房屋升值率,按照房屋现价格除以该房屋成本,成本包括结婚时该房屋价格加上共同已还利息加上其他费用等于90÷41+3+1=200%。再次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乘以该房产升值率所得数额除以2,即为应补偿款项。10×200÷2等于10万元。该案该房产归李某所有,支付张某10万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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