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通常情况,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仅有有限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需要的,或者分得部分财产不足以支撑日常生活需要的,或者没有住处的,可认定为生活困难。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仅可在离婚时提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认定,如离婚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生活困难的,不适用经济帮助制度。第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一次性的帮助,不是反复的。第三、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离婚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第四、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如果另一方存在生活困难,没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能力,即不负担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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