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1、双方共同签字;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3、借款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4、债权人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所借债务,虽然未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用于家庭经营或使得家庭收益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二人共同不当经营致使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由此形成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4、离婚后同居,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生产而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同居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个人债务:1、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举债,债权人未能证明借款人用于或者有其他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属于个人债务;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夫妻一方所举债务明显超出家事代理权合理范畴的,该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进行炒股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所得利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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