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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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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许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65人看过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知所售产品是次品,而当作正品出售了,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生产者、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工业用品、农业用品以及生活用品。

“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其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3、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三、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关于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五、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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