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张某进入某传媒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张某向该传媒公司提出15万元的借款申请,借款用途为偿还银行信用贷款,借款期间为一年。后经公司审批,同意给张某发放15万元借款,借款经张某示意转至张某丈夫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张某个人向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款申请单及借条均为张某一人签字)。第二天张某丈夫李某便将15万元用于偿还银行的信用贷款。
关于本案15万元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张某是以个人名义向传媒公司借款以偿还银行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传媒公司将款项汇入张某丈夫李某账户后,李某随即将款项汇至银行用于偿还贷款,由此可知李某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使用。另,银行信用贷款为张某李某的共同债务,15万元借款最终用于偿还二人的共同债务。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
民间借贷利息变化情况上一篇
以案释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