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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能否大于主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发布者:许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738人看过


关于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能否超过主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便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超过主债务人所应承担任的范围,但只要是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子以认可。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担保的从属性而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常见具体表现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如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保证人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则还要从逾期之日起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实践情况看,保证人不仅需要支付债务人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还要支付自己违约所要支付的违约金。还有一种情形是,抵押合同中约定,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除了有权实现抵押权外,还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因主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结果是抵押人除了需要承担抵押责任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抵押责任的启动,本来就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的,前述约定不适当地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此外,实践中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都是担保范围超过主务范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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