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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以及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变相利息

发布者:许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97人看过


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

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实践中,金融机构包括经“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自的分支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和利率标准。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二、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变相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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