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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清算,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承担?

发布者:许静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公司法 |639人看过


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然而实践中,公司未进行清算或未依法进行合格清算便被注销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情况,公司对外如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追究股东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以案说法:

甲、乙、丙系某建材公司股东,后因经营不善,某建材公司无力偿还某银行贷款,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银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为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违法清算行为导致债权人银行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银行将甲乙丙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对某建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甲、乙、丙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某建材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甲、乙、丙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判决甲、乙、丙对某建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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