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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