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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制式步枪获不起诉——辩护律师助力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者:许静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8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受他人电话联系,将一支他人借得的枪支转交给自己进行藏匿。被不起诉人遂将该枪支藏匿于某牧场的一处山沟中。后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为制式小口径步枪。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难点

1. **罪名法定刑较高**: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枪支经鉴定为制式小口径步枪,属于军用或警用制式枪支,情节相对较重,争取不起诉难度较大。

2. **客观行为明确**:被不起诉人确实实施了藏匿枪支的行为,且枪支已被查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无罪辩护空间。

3. **如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需要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从犯地位、认罪态度等多方面论证情节轻微,以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三、许静律师代理成果

许静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成功实现:

- **相对不起诉**: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当事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有期徒刑的刑罚。

- **人身自由未受限制**:当事人此前已被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当事人无需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

-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当事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综合考量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从宽政策的实际运用。

四、律师作用

1. **精准定位从犯地位**:许静律师在辩护中强调,被不起诉人并非枪支的实际所有人或最初持有者,而是受他人指使参与藏匿,在共同违法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明确采纳“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2. **充分挖掘从宽情节**:律师协助当事人积极坦白、认罪认罚,并协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检察院认定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协助案件办理,属于坦白”,同时“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决定不起诉。

3. **论证“犯罪情节轻微”**:针对枪支为制式步枪的不利因素,律师从当事人无前科、文盲、居住偏远、主观恶性小、枪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角度,综合论证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4. **避免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通过审前辩护,成功将案件终结于审查起诉阶段,使当事人免于出庭受审及可能的刑罚,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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