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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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确定农村承包地补偿款性质,维护弱者合法利益

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9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最近李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被告赵男家中有责任田4亩,共有五个家庭成员:原告张女、女儿赵某、儿子赵小某和赵男的母亲任某。

在离婚诉讼期间,商丘市某工业园区建设征用。原、被告家庭承包地、宅基地共计4.6亩。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双方已领取(赵男领取22万,张女领取8万元。但土地、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21.2万元拨付到村委会后,双方就该款的分割发生争议。

张女认为:这笔款项系土地补偿款,系家庭共有,应该按家庭成员数均分,若法院判决二个子女均由其抚养,则其应该领取12.72万元。

赵男认为:由于1978年,参与分配承包田的家庭成员有其父母、其本人和其妹子赵某妹(已出嫁),2008年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为其亡故父亲的名字,故这笔补偿款应该按遗产继承来进行分配,张女和两个孩子不应该参加分配。

作为张女的诉讼代理人,李政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形式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为主的联产承包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而非家庭的每个成员,单个的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以家庭为主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凡家庭组成人员均享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原告张女嫁给赵男后,虽然所在的村一直未进行土地调整,但她在该村生活了近15年,在此期间以家庭承包田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张女理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属于家庭共同所有财产,那么该如何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应该参与土地补偿款,并在目前情况下,以平均分配为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最近李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被告赵男家中有责任田4亩,共有五个家庭成员:原告张女、女儿赵某、儿子赵小某和赵男的母亲任某。

在离婚诉讼期间,商丘市某工业园区建设征用。原、被告家庭承包地、宅基地共计4.6亩。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双方已领取(赵男领取22万,张女领取8万元。但土地、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共计21.2万元拨付到村委会后,双方就该款的分割发生争议。

张女认为:这笔款项系土地补偿款,系家庭共有,应该按家庭成员数均分,若法院判决二个子女均由其抚养,则其应该领取12.72万元。

赵男认为:由于1978年,参与分配承包田的家庭成员有其父母、其本人和其妹子赵某妹(已出嫁),2008年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上登记的为其亡故父亲的名字,故这笔补偿款应该按遗产继承来进行分配,张女和两个孩子不应该参加分配。

作为张女的诉讼代理人,李政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基本形式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为主的联产承包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而非家庭的每个成员,单个的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以家庭为主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凡家庭组成人员均享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原告张女嫁给赵男后,虽然所在的村一直未进行土地调整,但她在该村生活了近15年,在此期间以家庭承包田为主要生活来源,所以,张女理应分得征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属于家庭共同所有财产,那么该如何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分配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取得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格条件,一是必须是家庭成员,二是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家庭成员,都应该参与土地补偿款,并在目前情况下,以平均分配为主。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