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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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据理说法,女方最终争得女儿抚养权

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汪某(女)与刘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育有二女(一个十四岁、一个十二岁),后因男方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女方起诉离婚。但由于二个女儿长期随男方父母生活,对其祖父母感情深厚,为了能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两人在法庭上均表示愿随其父生活,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方抚养,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汪女士接到该判决,感觉天仿佛塌下来一样,因为自己已年近40岁,基本无再次生育的可能,如果离婚的结果是自己对两个女儿没有直接抚养权,这样的结果是其无法接受的,为争回女儿的直接抚养权,汪女士聘请了在婚姻家庭方面经验丰富的李律师作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律师析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全部判给男方,其重要的依据就是:两个女儿长期随其祖父母生活,与之感情深厚,不愿意离开父亲和祖父母,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如果父母双方离婚愿随父亲生活。而且孩子的祖父母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在经济上能给予两个孩子接济,这是李女士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汪女士一审败诉的原因,李律师在二审中从如下角度提出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忽视了相关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提: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而本案中,女方的抚养条件有三个方面要明显优越于男方:一、家长的品行对孩子影响方面。二、双方与孩子相处时间的长短。三、二个孩子是女儿,女方抚养有利于青春期教育方面。男方唯一的优势是,两个女儿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所以男方并不具有与女方“基本相同的抚养条件”,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完全错误的。李律师还从女方经济上与男方的比较等方面说明由女方抚养孩子的优越性,以及两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与其愿望也不一致,与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的最终目的也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她们所谓的愿由父亲抚养,其实是想继续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对父亲直接介入其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并没有更多的认识,同时她们的意思表示受到不正当干扰的可能性非常大,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同时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女儿,可以减轻男方父母的负担,缓解家庭矛盾、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减轻这种紧张关系对两女儿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建良好的亲情关系,更有利于两个女儿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最终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对家庭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进一步的合理分配,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审女方败诉,二审达到了诉讼目的,李律师的代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赞扬。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汪某(女)与刘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育有二女(一个十四岁、一个十二岁),后因男方多次犯罪被处以刑罚,女方起诉离婚。但由于二个女儿长期随男方父母生活,对其祖父母感情深厚,为了能和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两人在法庭上均表示愿随其父生活,一审判决双方离婚,但两个女儿均由被告方抚养,女方不服提起上诉。

汪女士接到该判决,感觉天仿佛塌下来一样,因为自己已年近40岁,基本无再次生育的可能,如果离婚的结果是自己对两个女儿没有直接抚养权,这样的结果是其无法接受的,为争回女儿的直接抚养权,汪女士聘请了在婚姻家庭方面经验丰富的李律师作为其二审的代理律师。

律师析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将两个女儿的直接抚养权全部判给男方,其重要的依据就是:两个女儿长期随其祖父母生活,与之感情深厚,不愿意离开父亲和祖父母,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如果父母双方离婚愿随父亲生活。而且孩子的祖父母有一定的退休金收入,在经济上能给予两个孩子接济,这是李女士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

针对汪女士一审败诉的原因,李律师在二审中从如下角度提出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忽视了相关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提: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而本案中,女方的抚养条件有三个方面要明显优越于男方:一、家长的品行对孩子影响方面。二、双方与孩子相处时间的长短。三、二个孩子是女儿,女方抚养有利于青春期教育方面。男方唯一的优势是,两个女儿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所以男方并不具有与女方“基本相同的抚养条件”,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完全错误的。李律师还从女方经济上与男方的比较等方面说明由女方抚养孩子的优越性,以及两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理性,与其愿望也不一致,与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的最终目的也不一致。在一审庭审中,她们所谓的愿由父亲抚养,其实是想继续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而对父亲直接介入其生活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并没有更多的认识,同时她们的意思表示受到不正当干扰的可能性非常大,其意思表示也不可能完全独立。同时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由原、被告各自直接抚养一个女儿,可以减轻男方父母的负担,缓解家庭矛盾、消除双方之间的误会,减轻这种紧张关系对两女儿的负面影响,有利于重建良好的亲情关系,更有利于两个女儿身心健康与权益保护。最终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对家庭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进一步的合理分配,有效地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审女方败诉,二审达到了诉讼目的,李律师的代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赞扬。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