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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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柘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刘X,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X乡X村

原告王X奇,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X立,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政 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争,男,36岁,汉族,住大X乡X村

委托代理人段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王X奇、王X立诉被告王X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2012年7月突然停止施工撤出工地,原告方多次代被告恢复施工,被告方至今仍然不同意恢复施工拒不按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履行,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84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多发给被告手工费48400元无事实依据,被告承揽原告工程包工不包料,造成停工是因为原告备料不及时造成的。

根据原被告的诉请和辩解,本庭归纳焦点为:1、原告是否多支付被告手工费48400元,2、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手工费48400元。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本庭归纳的焦点均表示无异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建房协议书一份,证明手工费每平方米为140元,出地基付1万、 一层上板1万元、二层上板1万元、外粉后付5000元余款峻工后一次付清。2、收款条二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手工费73600元。照片14张。证明该房屋没有峻工并且建筑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4、证人王付生证言一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以种种借口多次向原告索要施工费。5、柘城县电视台采访录像一份及录像中的电话录音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给付的手工费已超过协议书上应付费用。6、大X乡X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承接原告建筑工程未峻工即停工。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照片没有时间,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身份不明。

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并承建位于柘城县大X乡X村刘楼东组的住宅楼,该楼上下两层,南北长22米、东西宽13.5米,建筑面积共计594平方米,包工不包料,施工费共计83160元。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出地基付1万元、一层上板付1万元、二层上板付1万元、外粉后付5000元,下余款项完工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开工后,被告方以各种理由先后从原告处拿73600元,而房屋只建成了主体、外墙粉了后半部分、顶瓦只瓦了1/3,没有完工的情况正被告停止了施工,三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中被告王X争承建原告刘X、王X立的房屋,且双方签订有《建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原告房屋所建设的进度,原告应支付被告32500元,现原告已支付被告73600元,原告诉请返还 多支付款项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停工原因系原告备料不及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自2012年7月起即停止施工,系单方违约,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停工至今长达10个月,该建房协议实质上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王X立非系本案建房协议的任何一方,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故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X、王X立工程款41100元。

二、驳回原告刘X、王X立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6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红伟

审判员: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张殿领

2013年4月18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柘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刘X,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大X乡X村

原告王X奇,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X立,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政 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争,男,36岁,汉族,住大X乡X村

委托代理人段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王X奇、王X立诉被告王X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书。2012年7月突然停止施工撤出工地,原告方多次代被告恢复施工,被告方至今仍然不同意恢复施工拒不按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履行,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84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多发给被告手工费48400元无事实依据,被告承揽原告工程包工不包料,造成停工是因为原告备料不及时造成的。

根据原被告的诉请和辩解,本庭归纳焦点为:1、原告是否多支付被告手工费48400元,2、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手工费48400元。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本庭归纳的焦点均表示无异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建房协议书一份,证明手工费每平方米为140元,出地基付1万、 一层上板1万元、二层上板1万元、外粉后付5000元余款峻工后一次付清。2、收款条二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手工费73600元。照片14张。证明该房屋没有峻工并且建筑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4、证人王付生证言一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以种种借口多次向原告索要施工费。5、柘城县电视台采访录像一份及录像中的电话录音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给付的手工费已超过协议书上应付费用。6、大X乡X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承接原告建筑工程未峻工即停工。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照片没有时间,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身份不明。

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内容客观形式合法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由被告为原告设计并承建位于柘城县大X乡X村刘楼东组的住宅楼,该楼上下两层,南北长22米、东西宽13.5米,建筑面积共计594平方米,包工不包料,施工费共计83160元。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出地基付1万元、一层上板付1万元、二层上板付1万元、外粉后付5000元,下余款项完工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开工后,被告方以各种理由先后从原告处拿73600元,而房屋只建成了主体、外墙粉了后半部分、顶瓦只瓦了1/3,没有完工的情况正被告停止了施工,三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中被告王X争承建原告刘X、王X立的房屋,且双方签订有《建房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原告房屋所建设的进度,原告应支付被告32500元,现原告已支付被告73600元,原告诉请返还 多支付款项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停工原因系原告备料不及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自2012年7月起即停止施工,系单方违约,在原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告停工至今长达10个月,该建房协议实质上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王X立非系本案建房协议的任何一方,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无任何关联,故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X、王X立工程款41100元。

二、驳回原告刘X、王X立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16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红伟

审判员:余甫友

人民陪审员:张殿领

2013年4月18日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