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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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调解家庭矛盾 律师功不可没

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0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民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伏某某,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又名苏某凤,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抚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女小蒙,一子,小琦。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4幢东单元xx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苏某某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伏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四幢东单元902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归被告苏某某所有,以后房贷由被告苏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玉海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民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伏某某,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又名苏某凤,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抚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女小蒙,一子,小琦。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4幢东单元xx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苏某某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伏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四幢东单元902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归被告苏某某所有,以后房贷由被告苏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玉海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勇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