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54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民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伏某某,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又名苏某凤,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抚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女小蒙,一子,小琦。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4幢东单元xx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苏某某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伏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四幢东单元902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归被告苏某某所有,以后房贷由被告苏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玉海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民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伏某某,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又名苏某凤,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庄子镇史安村委伏楼村。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抚养。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2年2月5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育有一女小蒙,一子,小琦。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4幢东单元xx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同意离婚。
二、婚生女儿小蒙由被告苏某某抚养,儿子小琦由原告伏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民权县人民路东段xxx园第四幢东单元902室三室一厅楼房一套归被告苏某某所有,以后房贷由被告苏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玉海
二0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