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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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研究

发布者:吴栋梁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1日 10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初,王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向赵某借款30万元,包括2017年5月3日收到的10万元现金和2017年5月4日收到的转账20万元。王某自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6月7日累计向赵某本人银行账户以及关联人微信账户共计支付156650元。双方之间口头约定月息10%。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双方一致确认存在月息10%的利息约定,该约定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故法院对超过年息36%的部分按照借款先后顺序折抵借款本金,即王某每次还款先按年息36%计算出利息并扣除,多出的部分抵扣本金。

律师解读:

  1. 一、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利率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怎么理解年利率24%和36%?通俗来讲,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司法保护区,这部分的利息肯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年利率在24%-36%这部分的利息为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要求返还,没给的不能要求给;年利率超过36%利息,属于无效约定,给了可以要回来,没给的也不用给,没给的也不能要了。

    就本案而言,因双方约定月息10%的利息,达到年利率120%,已明显超过年利息36%,再加上王某已归还部分借款,因此,对已归还的部分,王某应按年利率36%向赵某支付利息。未还的部分,王某有权按年利率24%向赵某支付利息。

  1. 二、    每次还款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在借款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时,双方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还款应视为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

 


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