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XX与苏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5民初1911号
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沙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苏州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