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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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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能获得被继承人的征地安置房的物权

作者:邹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XX县人民法院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四原告的代理人,参与四原告诉被告朱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围绕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向贵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第一、被继承人聂与被告基于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理由如下

1、被继承人聂某系X组的集体成员,被告系X街人,被继承人聂某与被告于200011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于再婚,在结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都已成年,互不形成继子女关系。

2、因A公司卫生防护区的需要,经政府批准,聂某户籍所在地村组实施土地流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内府发(2008X号文件执行,于2012326日被继承人与政府达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聂某和被告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房屋于202358日进行结算安置交付,地址位于X小区10号楼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127.71㎡。

故根据《民法典》第229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故因聂某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政府对聂某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而达成的补偿协议,故该协议生效时,聂某和被告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权。

第二、四原告因继承取得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理由如下

1、被继承人与被告于201311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婚后位于X社征地安置房一套未修建归女方聂某所有,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根据《民法典》第1076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继承人聂某与被告自愿离婚,就涉案房屋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安置房归聂某个人所有,该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案涉房屋所有权系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系其合法的遗产。

2、被继承人聂某于2016717日因病死亡,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四原告系被继承人聂某的子女,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四原告作为被继承人聂某的继承人,自聂某死亡时继承了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继承开始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继承引起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原因取得物权的,均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故四原告基于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聂某基于政府的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后被继承人于2016717日死亡则继承开始,四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涉案房屋的物权,故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瑜

                           2023112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