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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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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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离婚答辩状

作者:邹瑜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3次举报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参与了庭审诉讼活动并充分与被告沟通,现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原告否认被告自结婚以来对家庭劳务的付出,以及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的强势及对被告言语上的谩骂或恐吓(语言暴力),体现出原告、被告在婚姻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和睦、不尊重的夫妻关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被告同意离婚,法庭应准予离婚。

第二、婚生女李某某应判令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应按月向被告支付某某的生活费3000元,李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双方以实际产生为准凭票据各承担一半,或者按原告年收入25万至30万左右的30%的标准按月向被告支付李某某抚养费月7000元左右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理由如下:

1、李某某(女儿)作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在情感上、生活上、学习上的需求选择有明确的认知,李某某明确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随被告(母亲)一起生活,故应当尊重其意见。

2、原告在起诉状里诉称自己担任企业高管,承担了家庭的全部经济开支,再结合原告、被告及李某某在成都市的居住生活条件,原告的年收入至少应当在25万至30万以上,而其举证的基本工资在年收入9万左右,是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水平,不符合原告的客观实际情况,故在支付李某某抚养费上应参照原告年收入的25万至30万左右进行判决。

3、被告因作为家庭主妇,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来源,故在支付抚养费上结合李某某的生活学习情况及被告的客观实际情况,原告应按其收入标准的30%支付抚养费。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充分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意见如下:

1、、若贵院判决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一起生活,位于成都市保利198丁香郡***1单元***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可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约100万左右,这样才能保障李某某的居住条件和学习条件,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2、原告主张的位于荣县的的房屋权益,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支持原告对该房屋的诉求。

3、位于中心街房屋原告表示其所属产权份额愿意赠送给被告父母,被告不持异议。

4、原告的公积金月三十万左右归原告所有,被告所得部分可以在房屋折价款中予以品迭。

5、双方名下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被告不持异议。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原告自愿全部承担,被告不持异议。

第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10万,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凭被告的一次开房记录就认定被告有出轨行为,那只是原告推测性的怀疑,证据不充分。即使贵院凭原告出示的开房视频认定原告出轨,那也只是偶然性的事件,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的赔偿条件,故不应予以支持。

第五、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0万,该赔偿金可在房屋折价款中予以品迭

原告诉称被告自结婚以来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结合婚生女的证言,被告长期在家照顾孩子,操持孩子的学业,辅助原告的工作,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被告的答辩意见,在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上依法判决。

                                    

 代理人:

                                  2022322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