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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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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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离婚答辩状(被上诉人)

作者:邹瑜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45次举报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上诉人张某的离婚纠纷一案中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争议焦点作出如下答辩意见,以后审判庭参考。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公正,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上诉人仅凭被上诉人于20211113日凌晨在距居住地几百米的范围了有一次开房记录,就怀疑被上诉人有出轨行为,并推定被上诉人有长期出轨行为,这显然是上诉人的臆想,并没有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凌晨开房的原因是因为与朋友聚会喝醉酒,怕回家吵到上诉人(因为上诉人脾气暴躁,情绪冲动)和读书的孩子,故在朋友的建议下才在距家不远的地方开房休息一下并醒酒。若被上诉人有出轨行为,按常理不会选择离家只有几百米的酒店。故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有出轨行为属于重大过错一样,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上诉人自结婚以来一直否定被上诉人作为全职家庭主妇对家庭劳务的付出,上诉人性格强势、傲慢无礼,经常在言语上对被上诉人进行辱骂或恐吓,体现了双方在日常婚姻生活中不平等、不尊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这一点从上诉人的诉状及与女儿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故被上诉人对于离婚并没有过错。

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独立承担李某的抚养费,是首先上诉人因是企业高管有较高的经济收入,故在诉求中认可其自愿承担李某的抚养费,其次,被上诉人离婚后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对子女缺乏抚养能力。

      综上,被上诉人在离婚纠纷中并没有过错,不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