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A,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87.5元, 审判员A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