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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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邹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A,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3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1977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187.5元, 审判员A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B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