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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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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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和转换

发布者:邹瑜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2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224月的一天傍晚突然接到一个北京打来的电话,心想是不是又是推销书籍的代理商,纠结着是否要接听,后来想着听听对方要推销什么书籍,说不定我感兴趣了,于是接听了电话,电话一头传了来年轻男子的声音,带着纯正的普通话音调:请问是邹律师吗?我的女友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拘了,需要律师的帮助。女友没有兄弟姊妹,唯一的亲人就是母亲,但女友不想让她妈妈知道,所以想请男友帮忙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来经过与其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沟通,男子决定委托我作为其女友的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办理好会见手续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女友),了解了女友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也到公安机关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最先是被公安机关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拘的,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时,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批准了逮捕。在侦查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犯罪时间较短,故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认为涉案金额巨大,不准予取保。后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与公诉人交换辩护意见时,公诉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隐瞒犯罪所得达20多万,不认可有自首情节,初步的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4年后,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详细说明了: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所依据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足,存在诸多疑点,有近25万的转账金额不能认定为我当事人转移结算的;

第三、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在犯罪组织中属于从犯。

后检察院重新向公安机关核实了我当事人的到案情况,认可了自首情节,并经过检委会的讨论听取了我大部分的辩护意见,最终在检察院阶段达成了认罪认罚协议,量刑意见从最初的4年有期徒刑实刑到2年有期徒刑,最终达成了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的量刑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有感: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若家人中有不幸涉嫌此类犯罪的,有经济条件的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的处理,因为该类刑事案件的指控犯罪的大部分证据都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而电子数据类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专业的律师进行精准的分析和把控,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邹瑜律师,尤为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类及建筑施工、物权纠纷及合同类纠纷案件,执业经验丰富,诉讼技巧娴熟、深得当事人信赖。其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0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