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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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会存与唐利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唐雯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985号 原告苏会X,女,192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AX诉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委托代理人B、C、被告D委托代理人E、F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会X诉称:2002年至2010年8月间,被告A私刻“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收据专用章”,用盖有公章的收据作为存单,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原告存款7000元,后被告A无力偿还,2011年1月13日,被告A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多年来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其拒不返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支付利息4345元,合计1134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A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期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了原告A和其他人的存款471450元,后因无力返还,A投案自首,2011年1月13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决A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追缴A所挪用的资金98640元,返还给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原告遂于2015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X对被告B的起诉,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审理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唐雯,女,汉族,株洲县人,党员,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骨干律师。唐雯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于2012年一次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20********1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