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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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XX与钱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段XX诉被告钱XX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被告与原告约定购进木材模板材料,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给被告提供模板并送至被告指定地方。购进模板材料价值200余万元,被告给原告结算了80万元的货款,剩余120万元货款一直未付。截至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霸州市XX厂段XX120万元整,在2017年2月18日前还清,逾期未付按照总货款每日3%支付违约金。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付款。因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钱XX未答辩。
原告段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及身份信息内容。2、2013年12月18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10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23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8日,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配货单八份,证实原告已经按照被告要求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回执上的签字都是被告所签,每张货运单都有金额。八张货运单货物价值总计XXX元,被告已经给了108960元。3、2019年6月19日,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负责人张XX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已经将上述八张配货单的货物交给被告钱XX签收,并把八张配货单交给原告。4、201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120万元货款,约定2017年12月18日还清,逾期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约定到霸州法院仲裁,欠款人钱XX身份证号。原告根据该身份证号查询到被告身份证地址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电话135××××0103,无人接听。欠条中记载的霸州市XX厂实际未进行过工商注册。5、原告自己出具的声明一份,证实本案欠款系原告个人债权,与王圪垯富硕XX无关。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所经营的是霸州市王庄子乡富硕XX。
被告钱XX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通过庭审及审查证据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钱XX向原告段XX订购木材模板,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通过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将木材模板发至被告指定的山西运城、陕西榆林、银川、四川XX等地,送货方式为货到付清。被告钱XX在货运单回执上签字,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也证实货物已经由被告钱XX签收。经过原、被告核账,201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120万元货款,约定2017年12月18日还清,逾期每日按总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欠款人钱XX在欠条上注明身份证号以及联系方式135××××0103。
另查,被告钱XX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安徽省怀远县XX向被告钱XX送达应诉及开庭传票等手续。怀远县XX派出工作人员到怀远县送达,曹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钱XX常期在外做生意,不在家居住,无法联系。因无法查询到被告钱XX的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对被告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段XX虽然没有提供与被告钱XX的书面合同,但是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制作木材模板并通过文安县金园货运服务站将模板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2017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所载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于2017年12月18日前付清所欠总货款120万元。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原、被告在欠条中所约定的日3%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支持自2017年12月19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钱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钱XX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XX货款XXX元,并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XXX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段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钱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炳涛律师,执业于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