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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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X、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范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范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XX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被告范XX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XX曾领取过结婚证,但未一起同居生活,现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在结婚前原告替被告李XX向被告范XX偿还借款15万元,另借给被告李XX15000元。后两被告结婚,但一直未偿还借款还给原告,现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两被告拖延未予偿还。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相符,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我虽然出具的借条,但原告未实际支付给我方,我还未与原告借款的时候,确实欠范XX15万元,因原告多次追求我与其结婚,我方提出要结婚就要替我偿还借款的条件,原告在认可的前提下还款的行为,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原告在认可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在2016年11月27日向被告范XX还款,于2016年11月29日与答辩人登记结婚,由此原告不得再向我主张返还借款。
被告范XX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提交的收条可以证实其将所欠的15万元返还给我,我二人无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同日,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李XX曾向被告范XX借款15万元,2016年11月27日,原告为达到结婚目的替被告李XX偿还了被告范XX借款15万元。2016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XX登记结婚。201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李XX离婚。
上述事实有借款、收条、结婚证、离婚证、录音双方法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依被告李XX的意思表示,代被告李XX向被告范XX清偿借款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代偿的目的是与被告李XX建立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后,仅维持半年即离婚,原告代偿目的未达到,其要求李XX偿还代偿借款15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张XX要求被告范XX对15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因该还款行为发生于二被告结婚之前,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XX偿还2013年的借款15000元,因借款后原告一直未向李XX主张,且双方一直存在感情纠葛,原告主张偿还该借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X借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炳涛律师,执业于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0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