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被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550.61元、误工费13966.8元、护理费13966.8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110元、车辆维修费100元、复印费1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44264.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陈XX骑电动二轮车沿东城XX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东巷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原告陈X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原告陈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随后原告陈X被送往陇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腰椎骨折L2”,住院治疗13日后好转出院。出院后医嘱:1.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2.继续对症治疗;3.定期复查;4.随诊。后经陇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X无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律,请求判令维权。
陈X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护理费应按照新标准每天147.58元计算住院13天;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每天40元计算住院13天;车辆维修费有异议,因为原告没有出具相关的票据进行证实;后续治疗费因原告已放弃,所以我无异议,其余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陈XX承认陈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因原告在陇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后好转出院,并无原告出院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证据证实,故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车辆维修费无证据证实,故不予认定。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因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X各项损失26335.95元。其中医疗费9550.61、误工费13966.8元、护理费1918.54元(147.58元×13天)、伙食补助费520元(40元×13天)、营养费260元、交通费110元、复印费10元。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