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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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兴怀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公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6月,被告人刘XX伙同贾XX(在逃),明知自己没有帮助他人消除银行不良征信及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的能力,谎称能为被害人李X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提高银行授信额度,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利用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李XXXX.19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及挥霍。
2、2017年底,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张X17915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3、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芦XX133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4、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石X50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5、2017年12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利用POS机刷卡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郭X34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6、2017年2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马X122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7、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林X21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8、2018年1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杨X23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9、2017年2月,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陈X40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10、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刘XX谎称为完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马X231000元,被告人刘XX将所得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刘XX提出被告人刘XX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意图,其与各被害人之间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XX伙同贾XX(在逃),在明知没有能力帮助他人消除银行不良征信、提高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以帮助李X消除银行不良征信、提高银行授信额度为由,利用POS机刷卡及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李X钱款共计XXX.19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及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称其2010年左右认识了兰州市西固区西XX卖童装的刘XX。2015年,刘XX以给自己公司完成个人销售业绩需要大金额银行资金流水走账为由,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从李X的信用卡中刷取32000元。后因逾期未还款,导致李X征信记录出现问题,公积金贷款审批未通过。刘XX又以能帮李X消除银行个人不良征信和提高个人银行授信额度为由,让李X通过POS机刷信用卡、在网贷平台贷款、借高利贷等方式“走大额的流水”,所得钱款均转至刘XX名下。期间刘XX还曾让一个叫杨X(后来得知叫贾XX)的人陪李X去小额贷款公司贷过款。
2、中国XX、中国XX、中国XX、XXX、XXX、甘肃省XX、兴业XX、上海XX、中国XX、中国XX、中XX分别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客户信息查询情况及银行流水个人信息查询详单,证实侦查机关分别对刘XX、贾XX、李X的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借贷流水等信息进行调查的情况。
3、随XX公司出具的特约商户基本信息表、交易流水详单,证实侦查机关调取涉案相关商户代码POS机开户信息的情况。
4、XX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及信用卡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及信用卡对账单、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信用卡交易明细、XX银行业务凭证及招商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XX银行、兰州XX等银行卡的照片,证实被害人李X向刘XXPOS刷卡的交易明细情况及李X所持银行卡的情况。
5、被告人刘XX出具的收条,证实刘XX于2018年6月14日向李X出具收条,称其以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的方式从李X银行卡中多次转账共计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九百元,因公司原因资金无法退还,承诺于2018年7月14日前归还的情况。
6、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李X向被告人刘XX转账的情况及二人通过微信就钱款事宜沟通的情况。
7、音频资料及其文字内容,证实李X对其与被告人刘XX就钱款事宜沟通内容进行录音的情况。
8、证人颜X(刘XX前男友)的证言,称刘XX根本没有在银行干过,其家人有没有能帮别人消除银行信用卡逾期不良记录的关系不清楚。
9、被告人刘XX的供述,其对骗取李X财物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听说可以通过刷大额流水的方式“洗征信”,并没有想要骗李X。
(二)2017年2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马X122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三)2017年2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陈X38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四)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及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X17915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五)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郭X34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六)2018年1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杨X23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七)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及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芦XX133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八)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及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石X50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九)2018年6月,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林X21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十)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刘XX谎称其完成公司销售任务需要大额银行流水,多次利用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马X2310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刘XX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芦XX、张X、石X、郭X、马X1、林X、杨X、陈X、马X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刘XX虚构帮其完成公司个人业绩需要大金额银行流水的事实,骗取各被害人钱款的事实。
2、甘肃XX行交易明细、兰州XX对私存款账户对账单、XX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XX银行交易明细、中国XX信用卡对账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信用卡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害人芦XX、郭X、林X、杨X、陈X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刘XXPOS刷卡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
3、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语音文字内容,证实被害人张X、芦XX、石X、郭X与被告人刘XX通过短信、微信就钱款事宜进行沟通的情况。
4、被告人刘XX出具的收条,证实刘XX分别向张X、石X、郭X、马X1、陈X借款的情况。
5、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郭X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被告人刘XX转账的情况。
6、机动车登记证书、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刘XX以颜X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为抵押骗取石X钱款的情况,以及刘XX盗用颜X房产信息,将房产所有人更换至自己名下,制作假房产证,利用虚假房产信息在他人处抵押贷款的情况。
7、协查财产通知书、微信收付款截图、支付宝收付款截图、银行流水、消费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石X银行卡消费流水信息及其向被告人刘XX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张X、陈X消费流水信息分别进行调查的情况。
8、证人颜X(刘XX前男友)的证言,称2016年底有陌生人到他家里来找刘XX要钱,他才知道刘XX以完成公司任务为由刷了别人的信用卡。他让刘XX起诉刘XX所说的公司,和他一起去找这个公司的老板,但刘XX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辞。
9、被告人刘XX的供述,其对骗取各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想要骗他们,只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而刷流水。
另外,本案还有以下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6月至12月间,兰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先后接到李X、张X、芦XX、杨X、林X、石X、郭X、马X1、马X2、陈X等人的报案,均报称被刘XX骗取财物。公安人员经初查于2018年7月至12月间先后对该十名被害人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在兰州市城关区将刘XX抓获。
2、辨认笔录,证实李X、张X、芦XX、石X、郭X、马X1、林X、杨X、陈X、马X2、颜X等人分别对被告人刘XX进行辨认的情况以及刘XX、李X、颜X对贾XX进行辨认的情况。
3、甘肃XX出具的甘嘉会鉴字【2019】第060号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对李X等十名被害人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审计的情况。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XX生于1983年8月2日,案发时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XXX.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其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XXX.19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李XXXX.19元、张X179150元、芦XX133000元、杨X23000、林X21000元、石X50000元、郭X34000元、马X122000元、马X231000元、陈X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刘兴怀律师,***会员,现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刘律师先后研修于兰州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