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固定为: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当庭答辩称:被告确实通过案外人介绍向原告借款,除了原告诉状陈述的500万元款项外,被告另向原告借款两笔90万元共计180万元的款项,目前剩余100万元借款本息未偿还,但是该100万元借款是否由案外人担保,被告并不知情。对本案原告的诉请,被告无异议。
审理中,本院电话联系案外人,其陈述:原告确实通过案外人的介绍向被告借款,款项金额有680万元。后经结算,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欠条,并且案外人在欠条上签字,为该笔欠款担保。
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应视为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刘旭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