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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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旭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478人看过 举报

2020-07-04

律师观点分析

沈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121民初2933号
原告:沈X,
委托代理人:A,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B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欧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A、被告B曾在西班牙巴塞罗那经商,2015年6月12日,被告A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6个月之内付清40000EURO,一年之内付清于甲方(原告A)总共金额80000EURO”,后被告仅偿还40000欧元,剩余40000欧元至今未清偿,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告A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在境外,应按涉外案件处理,因双方当事人对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协商选择,故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鉴于本案原、被告住所地皆在我国境内,依照XX密切联系原则,本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中,原告A持有的欠条属无因负债字据,其虽上未载明该债务发生的原因,从文本上亦无法确认债务性质,但从经验法则分析,被告不可能毫无缘故即出具欠条,增益他人财产,出具欠条之行为必然涵盖一个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产生的原因,现原告已就债权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合理说明,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原因存在虚假、无效、不成立等事由,且被告并未就此提出抗辩,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A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之诉请,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16年6月12日,原告仅可主张自逾期之日(2016年6月13日)起的逾期利息,故本院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予以调整,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B借款本金40000欧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 骏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C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刘旭波律师,又名刘一江,青田律师,青田县律师,联系电话:133-5707-2985,0578-6834947(办公室)Q...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119891026042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13311198910260421 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