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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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刘旭波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229人看过 举报

2023-10-27

案件描述

原告:叶XX,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XX,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叶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668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王XX归还原告借款266812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因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未加重被告负担,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当庭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0月,原、被告因网络游戏相识并确定网络情侣关系。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28000元。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陆续还款共计61188元。之后,被告在微信中向原告表示:“反正我有一点钱了,搞到一点钱,我会给你打的好吧,直到把那个20几万还干净的差不多了……”。

以上事实有微信截图、微信支付电子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XX结欠原告叶XX借款本金26681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XX经原告多次催讨并诉至法院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王XX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XX借款本金26681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旭波律师,又名刘一江,青田律师,青田县律师,联系电话:133-5707-2985,0578-6834947(办公室)Q...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119891026042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13311198910260421 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