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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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旭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456人看过 举报

2020-07-04

律师观点分析

项某与夏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项某,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B
刘旭波律师,又名刘一江,青田律师,青田县律师,联系电话:133-5707-2985,0578-6834947(办公室)Q...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丽水
  • 执业单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11198910260421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
13311198910260421 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