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项某与夏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民初字第617号
原告:项某,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B
刘旭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