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主体与审理信息
原告:成都某教育机构,主营雅思考试咨询服务;被告:郭某,参训学员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为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李靓律师;审理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案号 (2026) 川 7101 民初 ** 号。
纠纷起因
2025 年 5 月,郭某代子女与成都某教育机构签订雅思集训合同,缴费 26000 元。机构售前宣传保分、考题高命中率、提供精准备考资料,但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后雅思分数未提升,同期多名学员反馈考题未押中。双方先申请仲裁,后郭某撤回仲裁申请。
此后郭某在小红书、抖音发布多篇避雷笔记,私信意向客户提示机构服务问题。
原告诉讼请求
成都某教育机构主张郭某发布 “骗局、骗人、集体维权” 等言论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侵害机构名誉权,诉请:删除全部网络相关内容、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营损失 29 万元;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 3 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郭某承担。
双方举证
机构提交网络言论截图、业绩下滑数据、维权支出票据、部分学员提分记录;李靓律师代理郭某提交机构夸大宣传聊天记录、学员成绩单、多人维权微信群资料、存在矛盾条款的服务合同等证据。
二、判决结果
驳回成都某教育机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00 元、保全费 2120 元,合计 4220 元,全部由成都某教育机构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郭某发布的网络言论系基于真实消费经历作出的负面评价,有客观事实支撑,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行为,属于消费者合理意见表达,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三、李靓律师办案过程
完整固定证据:整理机构虚假宣传记录、合同、学员成绩单、维权群录屏截图,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郭某负面评价具备事实基础。
梳理抗辩思路:区分消费者合法负面评价与名誉侵权行为,结合《民法典》名誉权相关规定,确立无主观侵权恶意、言论源于真实消费纠纷的抗辩主线。
线上参与庭审:当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重点向法庭说明机构存在夸大营销、合同条款前后冲突、多数学员未实现宣传提分等事实,说明郭某言论仅略带情绪,无侮辱性词汇。
当庭发表完整抗辩意见:指出机构自身存在营销误导行为,郭某付费未达到宣传效果,发布真实体验属于行使消费者监督权,不应认定侵权。
案件结果: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抗辩意见,认定案涉言论属于正常舆论监督,机构诉请全部被驳回,郭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李靓律师办案观点
消费者负面评价存在法定免责边界:消费者基于真实交易体验发布尖锐吐槽,只要有事实佐证、无虚构信息、无侮辱词汇,属于合法监督权范畴,经营者需合理容忍,不构成名誉侵权。
经营者自身过错会缩减名誉权保护范围:机构存在夸大保分宣传、合同规避自身责任等问题,是引发负面评价的根源,此类情形下消费者避雷言论更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合理评价。
名誉侵权成立核心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本案郭某所有观点均有聊天记录、成绩单、多人维权记录佐证,不存在凭空编造虚假信息,不满足诽谤侵权法定构成要件。
网络消费评价审查标准更宽松:网络是消费者交流体验的公共渠道,法院不会以绝对客观精准标准要求普通消费者,仅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恶意造谣、恶意诋毁行为。
李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