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黄某于2011年7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高级技术经理,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000元加绩效工资10000元。 2024年8月起,A公司长期拖欠黄某工资,至2025年12月累计拖欠超过16个月。黄某多次通过企业邮箱向A公司人事经理陈某发送催告函,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对方未予否认。 2025年12月12日,黄某以A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通过EMS快递及企业邮箱向A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委托李龙龙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仲裁,李龙龙律师代理黄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A公司经依法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黄某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拖欠工资差额211736.5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2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5154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594390.5元,驳回其他请求(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予处理)。
律师总结: 李龙龙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证据链,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条、企业邮箱往来邮件、银行流水等形成完整证据闭环,充分证明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的事实。在被申请人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获得近59.5万元裁决支持,充分体现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与实务操作要点。
李龙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