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兴泉诉被告冯锦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兴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兴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刘兴泉负担。
发布者:李龙龙|时间:2018年10月31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兴泉诉被告冯锦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兴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兴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刘兴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