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小红帽公司是否应支付朱妹经济补偿金。小红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因朱妹不同意续订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或者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清结达成一致,故朱妹请求小红帽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至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确定问题,原审按银行转账历史明细核算朱妹的工资收入并无不当,小红帽公司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差旅费及项目借资,但未提交差旅费或借支报销申请和审批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亦不予认定。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小红帽公司虽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本院审理期间,小红帽公司既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小红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