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系对原告与其之间债权债务的确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盖章确认的《借条》、《收据》、《合作补充协议》等能相互对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偿还涉案借款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关本案借款金额的问题:原告主张涉案借款总金额为1700000元,其中2010年9月16日的借款1000000元,2010年9月11日的借款500000元有《合作补充协议》、《收据》、转账凭证、支票存根等与《伊泰奇借款情况说明》及《还款承诺书》上借款金额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主张另有一笔借款20万元,虽未能提交具体的《借条》或《收据》,但两被告在《伊泰奇借款情况说明》及《还款承诺书》中均确认了该20万元的借款,鉴于两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依法予以采纳。2013年6月20日,原告及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通过《还款承诺书》及附表《伊泰奇还款明细表》确认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的欠款金额为1485000元并约定每月偿还的本金利息金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确认扣除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的货款已抵消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共九期的还款后,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111375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未能按《还款承诺书》及其附表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伊泰奇建材公司一次性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1113750元及利息155925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