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事故赔偿责任
作者:王坚任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2026-08-23
“开门杀”事故。道路上机动车开门致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多因人员疏忽引发、后果严重。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乘车人非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对乘车人开门引发的事故损害赔付。为保障受害人权益、合理分配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害人主张乘车人开门致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既充分释放保险的救济保障功能,快速弥补受害人损失,又通过明确乘车人、驾驶人的侵权责任,倒逼其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从源头防范事故。同时,明确法定追偿规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后,可对存在故意过错的乘车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