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黎平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891800852
咨询时间:09:00-21:44 服务地区

陕西XX公司与张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闫黎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陕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86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张X与XX公司签订《盛泰轩二手车销售合同》(编号:XXX),张X在XX公司处购买二手车陕KXXXXX号帕萨特领驭小型轿车一辆, 发动机号:152415,车架号:LSVET69F1BXXX,价款140000元,合同载明仪表显示里程:67000公里。同日,张X向XX公司交付购车款140000元。2014年6月6日,该车辆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在张X名下,车辆牌号变更为陕AXXXXX号。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显示,2014年4月25日,该车辆行驶里程已达120025公里。原审中,张X称该车辆现由其占有,正常使用。

张X原审诉称,2014年5月,其在XX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一辆二手车信息,车型是2011款帕萨特领驭,车辆行驶里程67000公里,售价140000元。其遂与XX公司取得联系,经过协商于2014年6月3日与XX公司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该车的里程表显示及合同约定均表明该车行驶里程为67000公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XX公司保证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 XX公司向其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其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140000元,车辆过户到其名下。2018年6月7日,其因车辆故障首次去4S店维修车辆,4S店工作人员查询维修保养记录时发现,该车在2014年4月25日时行驶里程已达120025公里,与合同标明及里程表显示的里程数严重不符。其与XX公司取得联系,并要求赔偿,但XX公司一直不予解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数是反映二手车辆真实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并直接决定二手车的价格,进而影响其的购车意愿。XX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对于车辆行驶里程的重要指标应当知晓,作为经营者负有全面、真实告知张X所有信息的义务,因XX公司隐瞒了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致使其在错误信息误导下做出了购车决策,已经构成欺诈。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XX公司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2、XX公司退还购车款140000元并赔偿4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XX公司原审中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XX公司作为从事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的企业,张X自XX公司购买二手车,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 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XX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掌握二手车辆真实的行驶里程等重要信息,并对信息真实向消费者负责。而XX公司与张X签订的合同中载明行驶里程67000公里,与合同签订之前车辆已达的行驶里程120025公里相差近一半,显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构成欺诈。现张X主张解除《盛泰轩二手车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1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并且,XX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420000元。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张X应当向XX公司退还本案所涉车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 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张X与陕西XX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的《盛泰轩二手车销售合同》(编号:X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陕西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张X购车款140000元;三、陕西XX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X420000元;四、张X自收到陕西XX公司退还的购车款140000元及支付的赔偿金420000元后五日内,向陕西XX公司退还陕AXXXXX号帕萨特牌(发动机号:152415,车架号:LSVET69F1BXXX)小型轿车一辆。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由XX公司承担4700元。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XX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14年5月17日其从原车主张X处收购车辆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当天车辆里程表里程数为66000公里,说明其购入车辆时对里程数不真实并不知情,导致后来其向张X交付车辆的真实里程数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其非故意隐瞒,不构成欺诈;因其不存在欺诈,故原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判令其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显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

张X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中,XX公司向法庭提交其与张X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车辆详表和二手车评估报告,证明其从原车主张X手中收购涉案车辆时里程数为66000公里,其并不知晓车辆里程表被修改,其不存在欺诈故意;张X质证称上述证据与其无关,且系XX公司单方出具,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经询,张X同意解除合同后相应扣除其占有使用车辆期间的损耗费或折旧费6万元左右,认可购车后至今未发生大的事故。另,XX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里程表调整时间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合同应否解除,XX公司在涉案交易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其应否承担三倍货款之赔偿责任。《二手车销售合同》时明确约定车辆里程数为67000公里,而当时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已逾120025公里,显与双方约定不符,亦影响张X购车的意思表示,现张X诉请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XX公司辩称其收购涉案车辆时里程数已被修改,其不存在欺诈故意不应承担三倍货款赔偿责任,因其提交的评估报告等证据系其公司自行出具,真实性不足以认定,且核验并告知客户真实车辆里程数系二手车经营者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故对其该辩称依法不予采纳;至于涉案车辆里程数究竟系张X或是XX公司变造所致均与张X无关,XX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里程表调整时间进行鉴定,因所涉纠纷应属其张X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涉及,故其在本案中申请鉴定已无必要。因张X自2014年6月接收车辆后一直使用至今,合同解除后理应扣除其使用期间的损耗费或折旧费,张X对此亦予认可,本院综合考量XX公司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期限以及对张X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依法酌情认定扣除上述费用后,XX公司应向张X赔偿28万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唯未相应扣除张X使用车辆期间的折旧损耗费用不当,依法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XX公司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X280000元”;

三、变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78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张X自收到陕西XX公司退还的购车款140000元及支付的赔偿金280000元后五日内,向陕西XX公司退还陕AXXXXX号帕萨特牌(发动机号:152415,车架号:LSVET69F1BXXX)小型轿车一辆”;

四、驳回张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XX公司预交),由上诉人陕西XX公司负担7050元,张X负担2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闫黎平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891800852
  •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90.3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5次 (优于9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6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046分 (优于98.0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闫黎平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0725 昨日访问量:7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