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陕西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公司、原审第三人曹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19)陕0113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9元,陕西XX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