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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闫黎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韩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给其补缴自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3、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000元;4、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因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5、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其经济补偿金60000元;6、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自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降温费及取暖费20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于1998年1月1日到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任技工,月工资5000元。从199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其严格按照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规章制度工作,从未违反,但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拒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拒不支付工资,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赔偿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降温费及取暖费等,其于2018年6月30日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解除劳动关系,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一直给其发放部分工资,其所有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韩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韩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给其补交自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000元;3、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因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自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4、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赔偿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5、判令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其自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降温费及取暖费2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韩XX原系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的技工,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8月之后,韩XX再未到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也再未向韩XX发放工资。2018年8月1日,韩XX向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陕劳人仲案字[2018]150号裁决书,驳回了韩XX的仲裁请求,韩XX对该裁决书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韩XX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在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至2018年1月,工资发放至2018年1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最后一次给韩XX发放工资是2018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1000元。另查,韩XX工资卡银行流水显示2018年1月13日ATM取款1000元,当日并无进账。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申请书、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卡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双方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庭审中,韩XX主张在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至2018年1月,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向韩XX发放工资至2018年1月,但根据法庭调查以及双方举证,韩XX2016年8月后再未到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工作,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也再未向韩XX发放工资,双方已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实际解除,2018年8月韩XX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且韩XX亦未能提交本案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韩XX没有在法定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权利,故韩XX要求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000元、因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降温费及取暖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韩XX要求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为其补交1998年1月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XX要求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60000元、因拒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0元、降温费及取暖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韩XX提起本案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韩XX的上诉请求能否成立? 二审中,韩XX称其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实际付出劳动至2017年12月底, 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8年6月,但无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实际解除并无不当。韩XX于2018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其关于2016年8月之前的给付请求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关于2016年8月之后的给付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均应予驳回。韩XX要求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给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韩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韩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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