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被告刘女士
代理律师:翟东方,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概括
恋爱背景
2023年2月,原告朱先生与刘女士经婚介平台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起双方同居至2024年2月分手。
往来金额
恋爱期间,朱先生陆续向刘女士微信转账、红包、二维码付款共计61,238.97元(含520、66.66、18.8等带有爱意的数字);刘女士亦向朱先生回转17,322.27元(微信、支付宝及亲属卡消费)。
诉讼起因
分手后,朱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63,344.42元及自2024年3月15日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声称所有转账均为“借款”。
我方抗辩要点
① 法律关系:双方无借条、无还款期限、无利息约定,不具备“借贷合意”,应认定为赠与。
② 生活实际:转账绝大多数为1000元以下的小额,用于共同生活、房租、日常采购,且双方财务混同。
③ 特殊金额:520、66.66、18.8等数字明显属恋爱象征性赠与,已完成交付,不可撤销。
④ 反向支出:刘女士亦承担房租、购物、亲属卡消费及多笔回转,合计1.7万余元,双方互有花销。
⑤ 微信自认:朱先生聊天记录自认“花的我一份不要”“差你多少钱你说个数”,进一步否定“借款”性质。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认定:
涉案款项系恋爱期间赠与及共同生活支出;
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赠与行为已完成,无法定撤销事由。
驳回原最终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