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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借款”——我方律师代理被告完胜 6 万余元民间借贷案

发布者:赵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674人看过 举报

2025-10-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被告刘女士

代理律师:翟东方,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概括

恋爱背景

2023年2月,原告朱先生与刘女士经婚介平台相识并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起双方同居至2024年2月分手。

往来金额

恋爱期间,朱先生陆续向刘女士微信转账、红包、二维码付款共计61,238.97元(含520、66.66、18.8等带有爱意的数字);刘女士亦向朱先生回转17,322.27元(微信、支付宝及亲属卡消费)。

诉讼起因

分手后,朱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刘女士返还63,344.42元及自2024年3月15日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声称所有转账均为“借款”。

我方抗辩要点

① 法律关系:双方无借条、无还款期限、无利息约定,不具备“借贷合意”,应认定为赠与。

② 生活实际:转账绝大多数为1000元以下的小额,用于共同生活、房租、日常采购,且双方财务混同。

③ 特殊金额:520、66.66、18.8等数字明显属恋爱象征性赠与,已完成交付,不可撤销。

④ 反向支出:刘女士亦承担房租、购物、亲属卡消费及多笔回转,合计1.7万余元,双方互有花销。

⑤ 微信自认:朱先生聊天记录自认“花的我一份不要”“差你多少钱你说个数”,进一步否定“借款”性质。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认定:

涉案款项系恋爱期间赠与及共同生活支出;

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赠与行为已完成,无法定撤销事由。


驳回原最终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赵国峰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82年出生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任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继承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1210120********98 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