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此次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我方代理被上诉人苏州A公司 成功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A 公司起诉要求支付 104,670 元及利息。浑南区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请求。
二审:B 公司以“已超付 28 万余元”“项目经理无权对账”“工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等理由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我方代理 A 公司应诉。
以下是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
苏州A公司(施工方)与辽宁B公司(发包方)先后签订空调安装合同并完成6个项目,双方一直由B公司项目经理安X通过微信对接、付款。2024年2月,A公司发送对账单,确认B公司尚欠104,670元,安X未否认并多次承诺付款,但一直未付。A公司起诉后,B公司以“已超付28万余元”“员工无权对账”“工程有质量问题”等理由上诉。
【判决结果】
沈阳中院二审认定:
安X构成表见代理,对账单有效;
28万余元付款均在对账之前,不能冲抵104,670元尾款;
无证据支持质量异议及质保金扣除;
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10日内支付A公司工程款104,670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