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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工伤保险,社保拒付待遇,全额判由公司买单

发布者:赵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982人看过 举报

2025-10-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方:原告(劳动者)

代理律师:翟东方,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概括(时间线+争议焦点)
① 入职与受伤
2020年8月17日,吴某(化名,下同)入职沈阳华科公司(化名),签三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5月26日,吴某在车间操作时被工件砸伤,诊断为“跟腱断裂”,住院6天。

② 工伤认定与评残
2022年6月27日,浑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5月31日,沈阳市劳鉴委评定“伤残十级”。

③ 欠缴保险、社保拒付
因华科公司自2021年起欠缴工伤保险,社保中心书面答复“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核销”,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

④ 前置程序
2023年10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年1月,吴某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先行起诉,法院已判38400元,但明确“医疗补助金及住院费用待社保行政案终结后可另诉”。

⑤ 行政案结果
2024年9月,沈阳中院终审驳回吴某要求社保中心拨付医疗补助金的诉请,确认“欠缴期间待遇应向用人单位主张”。

⑥ 本案起诉
2024年11月27日,吴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华科公司支付:医疗费1618.49元护理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20元、复印费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67.5元(8752.5元/月×7个月)

三、判决结果(2024年12月宣判)
法院全部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法定住院待遇,对无法律依据的营养、交通、复印费予以驳回:医疗费:1 618.49元,护理费:308.12元(56232元/年÷365天×2天,单位已派人护理4天)住院伙食补助:226.80元(按沈阳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0%计6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 267.50元
合计63 420.91元,限华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科公司承担;驳回吴某其余诉讼请求。


赵国峰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82年出生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任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继承
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1210120********98 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