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我方代理方:原告(劳动者)
代理律师:翟东方,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概括(时间线+争议焦点)
① 入职与受伤
2020年8月17日,吴某(化名,下同)入职沈阳华科公司(化名),签三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5月26日,吴某在车间操作时被工件砸伤,诊断为“跟腱断裂”,住院6天。
② 工伤认定与评残
2022年6月27日,浑南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5月31日,沈阳市劳鉴委评定“伤残十级”。
③ 欠缴保险、社保拒付
因华科公司自2021年起欠缴工伤保险,社保中心书面答复“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核销”,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
④ 前置程序
2023年10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4年1月,吴某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先行起诉,法院已判38400元,但明确“医疗补助金及住院费用待社保行政案终结后可另诉”。
⑤ 行政案结果
2024年9月,沈阳中院终审驳回吴某要求社保中心拨付医疗补助金的诉请,确认“欠缴期间待遇应向用人单位主张”。
⑥ 本案起诉
2024年11月27日,吴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华科公司支付:医疗费1618.49元护理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20元、复印费3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67.5元(8752.5元/月×7个月)
三、判决结果(2024年12月宣判)
法院全部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法定住院待遇,对无法律依据的营养、交通、复印费予以驳回:医疗费:1 618.49元,护理费:308.12元(56232元/年÷365天×2天,单位已派人护理4天)住院伙食补助:226.80元(按沈阳市上年度社平工资10%计6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 267.50元
合计63 420.91元,限华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科公司承担;驳回吴某其余诉讼请求。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