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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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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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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发布者:赵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计某某来到兴城市绿园里18号张志民家中,欲找张某某前妻国某某讨要欠款,因家中无人讨债未果,任某某、计某某遂将张某某家院内四个盆景及多个花盆毁坏。经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张某某家院内两盆受损北方菩提树盆景分别价值人民币7万元、5万元,一盆受损金叶女贞盆景价值人民币300元,一盆受损榔榆盆景价值人民币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计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照片、证人郝某某、侯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任某某、计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并请求判决被告人任某某、计某某赔偿原告人财产损失共计120500元。

我方担任任某某辩护人,主张被告人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我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确实损害了财物,是否存在诬陷的可能性存在以及对该物品价值的鉴定报告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最终法院采取了我方的辩护意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判决我方当事人无罪。

律师点评:无罪辩护不是梦,结合案情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做的,但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建议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掌握第一手资料,可详细分析。

赵国峰律师,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1982年出生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学位。任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8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