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A女和B男在学校时相识,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不久B被派往美国深造,后留在美国工作,且取得了美国国籍。2010年11月,A女在美国生下一个儿子,儿子因出生在美国而取得美国国籍。2011年底,两人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A女带着儿子回到国内生活,2015年A女在国内提起诉讼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
B男回国应诉,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理由是自己是美国国籍且定居美国,孩子在美国出生,也是美国国籍,孩子由自己抚养,他可以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A女则认为,孩子虽然是美国籍,但是孩子只在美国生活了一年,之后一直随自己在国内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完全融入到国内的生活环境中,如果现在要求孩子到美国去生活、学习,会造成孩子生活、学习环境的极大改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坚持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争议焦点】
孩子的国籍问题能否影响到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到底应该由谁抚养要看谁抚养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孩子虽然是美国籍,但孩子只是在不满一周岁人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此后已随A回国生活、学习,且已经完全适应国内的环境,倘若现在改变孩子生活、学习的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判决孩子由A女抚养。
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孩子抚养权问题处理的一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孩子的国籍问题并无本质联系,美国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相较于国内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对于孩子的成长有利。
考察本案,孩子只是在不满一岁时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是这个阶段的孩子对于周围的世界并没有辨别力,外部世界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并不明显;孩子此后随A女回国内生活,已完全融入国内的生活、学习环境,如果判决孩子由B男抚养势必会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反倒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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